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京津冀生物
医药产业化示范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9]2号)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经高新区管委会200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优惠政策〉的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建设,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08〕68号)的要求,结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高新区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落实《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中由所在功能区兑现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和示范区的建设。支持对象为在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二、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制药、化学原料药、医疗器械、疫苗与诊断试剂、现代中药等,鼓励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从事研发、转化、生产以及服务外包等业务。
三、鼓励申报科技立项
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积极申报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立项支持。对于获得重大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和机构,每个项目给予立项资金50%的资金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积极推动产业招商
积极吸引生物医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引进和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重大项目,延伸生物医药产业价值链,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快速形成产业规模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