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组织监管体系,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负总责;有关乡镇要与各行政渔村签订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人员,配备办公设备,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档案。要明确各行政渔村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建立村委、村民小组、作业渔民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切实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制度建设,大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规范化
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操作规程,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是落实渔船档案和生产管理档案制度。渔船档案要详细记录渔船的船主姓名、船号、渔船性质、船员数、联系方式、船体材料、救生设备、主要作业区域等内容,做到一船一档;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要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目标任务,每个阶段、每项任务都要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隐患治理要有目标、有责任人、有治理情况和治理达到的效果;各种信息要确保传递畅通,有签发和接收档案,做到细致明了,不留死角。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处理好交接班时的相关事宜。三是落实风情、汛情等安全信息接收传递制度。大风信息传递要做到及时、准确,各有关单位接到大风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到各船组,并组织渔船迅速返港。四是落实渔船管理制度。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当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严禁渔船下水作业;严格渔船操作规程,杜绝超抗风等级、超航区出湖、下库生产,严禁超范围经营;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五是落实船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船员进行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装、自救互救技能等渔业生产安全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证船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六是落实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从船组开始,采取逐级上报方式,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要认真核实事故的具体情况,核实清楚后逐级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事故上报要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误报和多头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