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盗、走失、冻、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
(5)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及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7)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牛只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8)饲养圈舍质量问题;
(9)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或在自然灾害观察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
(10)因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患疾病而更新淘汰或屠宰的;
(11)药物反应、假药
2、下列情形,无论何种原因,保险人也不负赔偿:
(1)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牛);
(2)保险肉牛未配戴国家规定动物标识的;
(3)投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和期限缴清保险费的。
3、没有选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肉牛的死亡,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和疾病延展期
第七条
1、第一次投保时设置牛肉疾病观察期15天,自然灾害观察期7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观察期结束日二十四时止为观察期,续保时不设置观察期;
2、疾病延展期:如果被保险人不再续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当时已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结束15天内的疾病延展期间,由于此原因死亡的牛只,保险公司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投保肉牛的保险金额以不超过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具体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最终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
第九条 详见费率规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对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释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对象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从未遵守上述规定而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用途改变、保险对象地址变动、保险对象危险程度增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或其代表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6、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证本,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的,有效的要求,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不能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的,被视为放弃索赔权益。
7、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力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8、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该由其他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1、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索赔申请;
(3)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
(4)损失清单;
(5)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
(6)其他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肉牛死亡,且死亡数量超过自负数量的情况下,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自负数量)×(尸重/约定的出栏斤数)×保险金额×70%
公式中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市场价格时,保险金额应按出险时市场价格取值。
4、出险时实际饲养的肉牛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肉牛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5、保险人赔偿死亡肉牛损失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6、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对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疫情疫病灾害按有关规定正式公布的信息为准。
3、本保险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 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各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基本条款执行。
附加特殊疫病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肉牛因患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狂犬病或口蹄疫(含同群牛)死亡或经县(区)级或以上政府命令捕杀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