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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的通知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按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五至七成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自保三成至五成。保险金额和保险成数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数字为准。
  第十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率为5%。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奶牛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后,尸体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死亡奶牛有残值,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死亡奶牛的变价收入的保险成数后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当奶牛的保险金额高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赔偿金额=(市场价格-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2、当奶牛的保险金额低于当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变价收入)×保险成数。
  如果对病死的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掩埋,则不扣残值。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配妊证明或生产证明、事故证明书(两位具有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师出具的正式合法的诊疗记录、死亡证明,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力,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肉牛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使奶牛养殖农户(场)的肉牛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保险事故所致死亡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养牛业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1、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以内;
  2、肉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3、肉牛品种应是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优良品种;
  4、肉牛岁龄需在4个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
  5、肉牛已按畜牧管理部门规定佩戴动物标识。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固定圈舍内直接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意外责任: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自然灾害责任: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疾病责任
  1、败血症、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吞噬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3、难产

责任免除

  第五条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及次生灾害;
  (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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