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件
第二条 凡集体或个人(以下称被保险人)种植的经营管理正常的蜜桃,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际种植亩数,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因八级以上大风(含八级)、暴雨、龙卷风、冰雹或低温冻害造成保险蜜桃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
第四条 出现下列原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或其家属以及其雇用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市场销售价格跌落所导致的损失。
4、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期限以保单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中途不退保。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分为两个档次: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费50元/亩;保险金额1500元/亩,保费75元/亩。保险费率均为5%。投保时,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蜜桃种植面积、位置及树龄等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签定保险单的同时,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必须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蜜桃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村委会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签字后10日内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阶段赔付表按下列规定赔付: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和赔付比率表赔付,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部分损失:每次损失程度在5%(含)以下时,不予赔付;每次损失程度超过5%时,其超过的部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损失程度和赔付比率表赔付。部分损失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扣除赔付金额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保险蜜桃亩数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时,保险人按保险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的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落地果(剔除自然落果)的损失,树上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蜜桃遭受保险责任损失后,凡有残值的应根据可食用程度和市场价格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申报损失,如有隐瞒事实或欺骗行为,保险人拒绝赔付;如赔款已经支付,必须如数归还保险人。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蜜桃保险分阶段赔付比率表
比率
时期
| 计赔价格比率
|
4月20日-6月30日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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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7月15日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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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10月10日
| 100%
|
山东省政策性奶牛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1、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正常产奶能力,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省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3、畜龄在2.5-7周岁之间;
4、奶牛品种以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2、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3、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4、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
5、创伤性网胃炎和创伤性心包炎;
6、中毒、互斗、触电、摔跌;
7、显性乳腺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违法、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2、冻、饿、中暑、走失、被盗。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5、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6、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7、保险奶牛没有配有政府规定的耳标进行标识;
8、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奶牛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3、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被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检查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
第八条 保险奶牛在保险期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