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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的通知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西瓜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根据西瓜不同生长期、实际损失程度和受灾面积计算赔款。
  第十条 如果发生一次以上赔款,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已采摘过的瓜地受灾后,出售的西瓜要按照比例从保险金额中剔除。
  第十一条 开花至果实形成以前的地块,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事故,经实地勘查后,在有效保险金额的50%以内酌情赔付。
  第十二条 成熟度在60%以下的西瓜,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70%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70%。
  第十三条 成熟度在60%以上的西瓜,因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100%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80%。
  第十四条 受损的西瓜若有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残值大小由双方商议而定。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灾的实际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追回多付的赔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苹果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应用当地普遍采用的生产技术措施,树龄在五年以上(含五年),生长正常的果园,均可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暴雨造成的投保苹果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
  4、被保险人管理不善。
  5、已采收的果实。
  第四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率为4%。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亩3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1000元;每亩2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800元;每亩1000元,其中低温冻害保额不超过500元。其对应的保费分别为:每亩120元,每亩80元,每亩40元。投保时,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果树面积、位置及树龄等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亩数
  应交保费=投保亩数×每亩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一次交清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和赔偿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保留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最迟不超过48小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赔付办法
  1、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
  其中:低温冻害责任赔偿=低温冻害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
  2、部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其中:低温冻害责任赔款=低温冻害保险金额(元/亩)×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发生全部损失,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若出险后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聘请有关专家,立即到现场勘查,实地勘查评损,出具评损报告。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出示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协议)、分户清单。
  第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核损理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后,10天内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损失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赔偿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协同未参加保险的农户冒名顶替,申请索赔,欺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的,视为投保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仍然有争议,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山东省政策性蜜桃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保障果农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解除生产后顾之忧,特举办蜜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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