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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的通知
(鲁农生字〔2009〕7号)


各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农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不断提升应对农业灾害风险的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结合去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现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地区。按照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市、区)(含青岛),2009年度试点范围不变。
  (二)试点品种。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承保面积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政府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鲁政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理赔专家队伍。涉及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有人员变化需做调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省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省、市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协调指导,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在群众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详细名单、参保作物及面积、保费缴纳及保险金额等情况,以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2: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条款

山东省政策性小麦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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