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三十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三十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