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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
(苏府办〔2009〕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
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红线图(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意见书(复印件);
  (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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