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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驻兰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驻兰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向我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了加强驻兰督察组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同落实规划督察管理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第三批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建稽〔2008〕146号)精神,现就健全落实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员受住房和建设部委派,负责对所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督察员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
  三、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列席或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下述会议:
  1.研究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市政府常务会议;
  2.研究全市城乡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的专题会议;
  3.研究与全市城乡规划相关的交通、旅游、国土、文物保护等专题规划的会议;
  4.研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共财政投资项目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等前期工作的会议;
  5.市政府组织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讨会、城乡总体规划研讨会等;
  6.参加市规划局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局务会和业务会,并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强与驻地督察员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规划督察员的监督,切实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督察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踏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约谈当事人和知情人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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