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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办[2009]7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3月份集中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规定执行。
  二、对困难企业减负解困的帮扶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出台的“完善大企业集团扶优扶强政策”、“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帮助渡过困难期”等政策,对市区困难企业实施以下减负解困政策。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采取稳定岗位措施,2008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
  5、2008年以来连续出现亏损的;
  6、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按企业2007、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变化情况核定);
  7、企业不能正常安排生产经营,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委、国资委等部门参加。
  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岗位补贴和职工培训补贴四项帮扶政策其中一项,并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4、附件5),自文件发布后至2009年11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内。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与市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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