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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的层级)
  对区(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复查、复核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该行政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采用纸质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在当面作记录后,由申请人以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和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审查)
  复查、复核申请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复查、复核机关应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补齐之日为收到日。补齐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申请人复查、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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