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内。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建立专门服务窗口或快速通道,为申报材料交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职介中心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门(急)诊报销“一站式”服务窗口,申报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派驻业务人员,通过部门联手,将申报及审核工作结合起来,尽可能降低退单发生率,避免灵活就业人员为此多次往返。
五、灵活就业人员对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职介中心、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六、职介中心、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共卫生安全要求开辟专门的接待场所,并在功能区位设置上与其他服务区相对隔离,同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具。
七、职介中心、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以预防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八、连接医疗保险专线的相关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代理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相关管控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定期对其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切实防范管理风险。
九、本通知下发前仍未申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条形码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4月1日前到其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办理。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医疗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其报销程序比照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相关程序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门(急)诊报销申报登记表(样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