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进一步拓宽帮扶渠道,创新帮扶举措,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托底安置,确保市级救助圈内困难家庭人员不下岗,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将社区的保安、保绿、保洁、助老助残、就业援助员、卫生协理员等岗位,市直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的编外用工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物业公司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从事灵活就业,并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有能力、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有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重点帮扶农村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退军人、农村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转移就业,推动城镇就业政策向农村延伸。对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并成功实现转移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对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杭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对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给予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低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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