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应把统筹城乡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各级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把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五)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经费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质量,简化政策操作手续及资料,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推广“就业货币”制度,创新扶持办法。
(二十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责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浙江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七)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结合“春风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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