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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1)适应性培训补贴。每人补贴50元。(2)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行业规定的证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杭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3)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4)定向和订单培训补贴。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项目在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范围之内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5)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年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十二)完善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奖励办法。健全培训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实行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技能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按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的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对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制度与措施
  (二十三)完善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要健全完善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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