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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三)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助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2)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编外用工公益性岗位,由主管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由主管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就业。(4)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加强《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及使用管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健全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完善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严格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加强《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的核实和审查,并及时在《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申请享受除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加强新老城镇就业政策衔接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政策按本政策意见规定执行。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完善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帮扶制度
  (七)加强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公共服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新增劳动力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为新增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劳动事务代理等免费服务。
  (八)落实大学生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新增劳动力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就业。加强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实施小额贷款、相关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办好大学生创业园,积极发挥其孵化作用。强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创业导师每结对一名大学生或一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给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每指导大学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作用,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杭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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