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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9]10号 2009年3月22日)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和创业型城市,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一)完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范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1)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3)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2)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3)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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