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应当事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应由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现场签证的内容应当表达明确,确认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并提供工程量、金额的计算公式以及变更的依据,明确增加投资的情况。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应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实行甲供,甲供方式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印发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及其补充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1150号)的规定执行。采购合同应当对价格风险承担,价格上涨和下降时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达到约定幅度的,其价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相应从工程价款中扣回。
第二十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将反映代建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的概算执行情况作为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重点办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
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对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执行建设程序、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