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因地质、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应当先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提供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文件不得将工程项目以预留或者暂定形式列入招标范围,原则上不得列有暂定品牌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预留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第二十二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公布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并且明确规定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投标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是入选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且未被省重点办依照业绩信誉考评登记规定限制其参与重点项目投标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违背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
在合同履行阶段,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明确约定的调价事项外,其他市场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财政部门的审核、审批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择优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