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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地质勘察应当严格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要求进行,尽量避免因地质勘探不详在施工阶段增加投资。没有地质详勘的,不予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应通过方案招标等方式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在合理的设计周期内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第十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及用量等。

  项目总概算应按规定计取各项费用,不得多估冒算、漏项少算。对概算编制存在漏项、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或者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所造成的损失,由原编制单位负责赔偿。

  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在此幅度范围内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因地质、政策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超过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审批的决策程序,将报批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委托省级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或结论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评估的机构或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估技术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以及节能、环保、安全等措施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评估,确保评估深度和质量,并对评估报告或结论负责。

第四章 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经有关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预算文件,附上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在审批前应当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报告作为预算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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