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中通过招标确定。按照《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消防专项报审、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委托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档案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