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批复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重大设计变更与概算调整;
(五)受理代建单位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其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研究提出项目代建形式和代建招标方式,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将代建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八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照《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的规定,在省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的,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使用。
第九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全过程代建,或根据实际情况仅实施前期工作代建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