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
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并被列入省重点项目或者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的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重点办承担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实行代建过程中的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指导代建项目建设,协调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理组织实施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的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
(三)组织对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参建单位的信誉、业绩情况等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