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见
(渝办发〔2009〕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是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善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以创业培育、资金引导和孵化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加强培育、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重庆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建立大学生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教育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保障体系。着力建设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普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教育和有重点地培训创业带头人,扶持一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使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和吸纳人员就业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设立创业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投入、高校筹集、企业赞助等多种渠道筹资设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专项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性扶持、表彰奖励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各项优惠政策有重叠的,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学生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6〕45号)规定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并简化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