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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及集贤福利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及集贤福利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黑价格字〔2009〕64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函》(双政函[2009]13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良性发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审核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和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你市和集贤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批复如下:

  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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