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鹤岗市环路路轿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黑财综[2008]20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鹤政呈[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鹤岗市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鹤岗市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鹤岗市环路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伪造、涂改、串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的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有关条款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