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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黑价联字〔2009〕5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略)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9年1月25日起,将我省生产的尿素、复混肥等出厂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同时取消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的差率控制、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等管理措施。

  二、继续落实好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暂时保留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采取综合措施保持化肥市场稳定,继续完善我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协调组织化肥及原材料的供应和调运,促进化肥的生产与流通,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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