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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规[2009]4号)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从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要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切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来抓,要从制度建立入手,完善工作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预防城乡规划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编制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科学确定包括容积率在内的各项指标。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要求,尽快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要严格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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