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粤价函〔2009〕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更好地推动资源价格改革,为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提供成本依据,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 66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07-2008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组织与分工
具体调查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设置和解释相关调查指标,组织力量进行实地监审;核算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平均成本。各地级以上市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的成本调查、数据核对和上报工作。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行调查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局进行调查。
各级价格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调查表格式要求,全面细致地核对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数据资料建档工作。上报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上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列入调查范围的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会计资料、成本费用调查表(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调查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二)上报资料: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调查表》(详见附件1);
2.其他需要的资料(详见附件3)。
(三)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2.县(区)及镇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各选取3家单位;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各选取2家单位。
附件: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调查表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调查表填报说明
3.被调查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
4.地级以上市抽查名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调查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表一: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基本情况表
调查单位(盖章):
项 目 | 行次及关系 | ( )年 |
单位经营性质 | 1 | |
投产日期 | 2 | |
注册资本(万元) | 3 | |
其中:国有资本 | 4 | |
国有资本比例(%) | 5=4/3*100% | |
投资规模(万元) | 6 | |
占地面积(亩) | 7 | |
污水处理工艺 | 8 | |
污水处理等级 | 9 | |
服务面积 | 10 | |
一、单位营运情况 | 11 | |
(一)设计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 12 | |
(二)实际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 13 | |
(三)出水数量(万吨) | 14 | |
(四)年耗电总量(千千瓦时) | 15 | |
(五)单位污水处理耗电量(千瓦时/吨) | 16 | |
(六)年消耗药剂总量(千克) | 17 | |
(七)单位污水处理消耗药剂量(千克/吨) | 18 | |
其中:1、 | 19 | |
2、 | 20 | |
3、 | 21 | |
二、人员构成及工资情况 | 22 | |
(一)职工人数(人) | 23=24+28 | |
1、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 24 | |
2、年末主业从业人员总数 | 25=26+27 | |
其中:(1)生产工人人数 | 26 | |
(2)管理人员人数 | 27 | |
3、离退休人员 | 28 | |
(二)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29=30+34 | |
1、全年实际发放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30 | |
2、全年实际发放主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31=32+33 | |
其中:(1)生产工人工资 | 32 | |
(2)管理人员工资 | 33 | |
3、离退休人员工资 | 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