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栗子坝煤矿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73号)
石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石柱县回龙湾煤业有限公司栗子坝煤矿整合初步设计说明书>的请示》(石煤安监文〔2008〕170号)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回龙湾煤业有限公司栗子坝煤矿整合初步设计》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栗子坝整合开采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运输、防尘、排水、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资源整合开采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646kt,可采储量494kt,同意矿井整合设计生产能力5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6.6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渝府发〔2007〕128号和渝府〔2009〕2号文件要求及规定的程序完善手续,积极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矿井为斜井开采,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进一步查明原两矿的采空区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