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新湖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66号)
双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重庆市双桥区新湖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双桥安监〔2008〕89号)已收悉。依据《双桥区新湖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新湖煤矿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监测、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法、放炮落煤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开采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193kt,可采储量137.7kt,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服务年限2.7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要采用先进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提高作业环境的安全程度。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此复。
二OO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