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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三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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