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9〕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3月20日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3月25日至4月2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重点整治国道、省道区域内的超速、超载、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清理、整顿、规范交通运输企业,使我省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强有力、立体式、全方位、深层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态势。宣传部门要督促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履行社会公益责任,派出新闻工作者直接参与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并及时跟踪报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定期曝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周在黄金时段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不少于2次,营造出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提供交通安全宣传素材,并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以车辆管理、事故处理、违法处罚场所以及公路收费站、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为主要宣传阵地,加强对机动车驾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月30日前对客运、货运企业的管理人员、驾乘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