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详实。公告的主体、程序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3、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地政府信息。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有关情况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告知书》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以张贴形式公布外,还应当列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获取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
《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规定,本着便民的原则予以办理。
1、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及流程向社会公开,将主动公开之外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列入受理范围,并采取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准确把握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