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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9〕85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公开有关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请日益增多。为规范征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开征地审批结果

  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开的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将相关批文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征地批文后,也应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依法主动公开征地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

  1、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要求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的具体规定,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的调查结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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