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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5、市城管局:对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
  6、市交通局:指导并督促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做好船舶垃圾和油废水收集工作。
  7、市水利局: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河道清淤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优化水利工程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8、市农林局:组织实施生态防护林建设工程。实施生态农业建设项目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推进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政策指导。
  9、市环保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信息,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加强对我市淮河流域治污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10、市物价局:指导督促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1、城建控股公司:组织实施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一)对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A2/O)处理工艺。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同时要统筹考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十一五”期间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深度治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严格环保准入,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到2010年,对化工、造纸和南水北调沿线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实施工业污染源总量控制。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所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要求企业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制定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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