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办法。各县、市、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收集掌握活动进展信息,及时反馈。每月5日前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活动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要随时报告。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市公安局: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共同建立打击和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