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整顿税收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和《河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将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活动内容、方法步骤及措施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和《河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公民检举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职务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