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参照《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将《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