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将《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