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之内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
1.明显不合理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停收或降低标准;
2.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取的,予以调整归并;
3.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的,予以纠正或降低标准。
(三)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行为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11日-4月10日)。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的审批机关、执收主体和收费依据、标准、范围、金额等情况,逐条逐项进行清理。各级政府各部门收集、汇总、研究清理情况,组织初审,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等具体意见,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形成专题报告,并填写《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项目清理表》(附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级政府部门分别于3月23日和3月28日前完成。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各级政府纠风和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对本级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本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县、市级分别于4月17日和5月2日前完成。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各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审核拟保留、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的项目。各级政府研究批准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规范意见。市、县两级将清理规范结果和拟保留项目上报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最后,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降低标准、归并项目的情况,由各级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级分别于5月22日和5月28日前完成。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健全制度的要求,认真疏理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等收缴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全市政府性集资、保证金等收费行为规范化、制度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