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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收费单位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愿有偿原则,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

  (五)对已形成的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是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是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

  四、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按分级负责的方式,在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纠风办等部门配合。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截至目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写出报告,并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后),报送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将清理结果和意见于3月26日前报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

  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意见,于3月31日前上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沧州市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截止目前,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等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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