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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规范”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县(市、区)政府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和汇总。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部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按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批权限,负责对全市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的措施,报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全面清理、非报即停的原则。本次清理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发布的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也包括年度项目目录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具有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瞒报、漏报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收费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凡年度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年度项目目录内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征);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进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收费和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情况。

  (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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