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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我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截至2008年底,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

  (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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