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改进贴息资金管理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并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市政府淮政发〔2008〕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大中专技毕业生、失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自主创业初次贷款给予50%利息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展期贷款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继续给予50%利息贴息。非微利项目的个人贷款及个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次贷款贴息由同级财政负责。贴息时间为贷款到期(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连续两年为一期)并按银行规定还本付息后。
五、建立有效奖补机制
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的手续费补助和奖励办法,手续费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标准为:按当年贷款回收率对经办银行和街道(社区)进行考核奖励。即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再分别按当年贷款实际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
手续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充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街道(社区)办公经费不足部分。奖励资金在用于以上办公经费的基础上,可适当用于在推动和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创业典型(包括安置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以上补助和奖励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六、贷款的管理与考核
(一)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接到个人申请贷款要求10个工作日内、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和担保公司。
(二)经办银行按月统计逾期贷款,逾期贷款达到当期贷款余额的20%时,应及时通知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暂停受理新的贷款申请,同时积极催收逾期贷款,确保资金回笼。担保机构应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的时间间隔为1个月。
(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经办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在认真催收、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