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意见
(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融资力度,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再就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提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基本额度为3万元,上限提高到5万元,对信誉好、经营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强并带动就业人员较多的,可提高到10万元。
(二)放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
三、放宽贷款期限
(一)符合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第一次申请贷款结束后,对诚实守信的可以申请二次贷款,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一次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两年结束后,对诚实守信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二次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但对安置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二次贷款时间最高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