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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二、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45分钟内口头报告,9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应急办。信息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对特别重大、重大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要做好事件情况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在向上级政府报送事件情况的同时,要依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政府要统一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及环境评估等工作。

  十四、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要严格遵循主动引导、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和新闻媒体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帮助群众消除和化解恐慌情绪,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要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十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年度应急工作评估报告,准确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各级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应急办要编制年度突发事件评估报告样本,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底按要照样本要求填写后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十六、着力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着力抓好街道、乡镇、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基层防御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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