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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因调整建设方案、设计变更、增加隐蔽工程量、现场签证、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的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审计机关应及时派员现场见证。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或责任;
  (三)变更部分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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