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安全稳定、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目标考核及重要奖惩事项;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或讨论以下事项:
(一)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独立处理的事项,可由分管副市长与相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自行解决和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或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安排议题。
(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
1.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前,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涉及法制问题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
第八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